翔安又一起“村霸”恶势力团伙案公开宣判,主犯获刑2年2个月
翔安法院对被告人蔡某近、蔡某丁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首要分子蔡某近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团伙成员蔡某丁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 件 详 情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蔡某近为争抢本村的两条机耕路硬化工程,意图迫使同为本村村民的承包方将涉案工程转让给其一方施工,召集同村村民蔡某丁、蔡某生、蔡某物等人合谋共同阻扰工程建设;先是多人在深夜凌晨强行至多名村干部住家长时间进行“泡茶”滋扰,意图施压村干部将涉案工程交由其一方施工;后四次至两条机耕路硬化工程施工现场,通过在现场倾倒石子并扬言施工方敢清理石子要承担高额赔偿、威胁受雇施工的挖掘机司机等方式阻扰施工。
2018年3月初,被告人蔡某近参与竞标邻村的一个水渠排水口护砌项目工程未能中标,在明知同为本村村民的中标方拒绝向其转让中标项目的情况下,伙同蔡某丁、叶某财等人采用先强行进场施工、后索要高额先行施工费用的方式意图迫使中标方转让该工程项目,并因中标方拒绝支付高额费用而暴力殴打中标方致一人轻微伤。
翔安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蔡某近作为团伙首要分子,有两次“硬暴力”犯罪前科,本案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的两名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同村村民,均知其为刑释人员;涉案的工程虽均属标的额较小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但均因受到阻扰导致延期完工。被告人蔡某近为争抢农村建设工程,不顾同村人情面,纠集他人以可预见的暴力基础作后盾,多次采用“软暴力”滋扰村干部、恐吓村民,公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属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本着“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法律政策考虑,依法认定被告人蔡某近、蔡某丁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属于涉及农村工程建设领域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根据二被告人各自具有的犯罪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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