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2021〕第7号通告的部署要求,严格防范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本委有关仲裁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本委原则上采取“不见面”服务方式开展下列仲裁活动: (一)关于提交证据和开具证明材料 当事人、代理人需要提交证据材料的,建议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本委。当事人、代理人需办理开具送达证明、复印相关资料等事项的,建议邮寄相关书面申请等资料给本委或电话联系案件书记员(邮寄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3楼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可见本委发出的开庭通知或致电0592-6517833查询案件书记员联系电话)。 (二)关于开庭 定于2021年9月15日(含)之后开庭审理的案件(公告送达案件除外)原则上延期开庭,具体开庭时间本委将另行通知或公告。确因特殊原因需按原定时间开庭的案件,参加庭审人员需签署疫情防控承诺书,提供参加庭审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核酸检测出报告时间起算,纸质、电子版均可),并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建议旁听人员到本委旁听案件审理情况。 其他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代理人,无法到本委参加开庭审理的,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向本委提出延期开庭审理(邮寄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3楼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可见本委发出的开庭通知或致电0592-6517833查询案件书记员联系电话)。 上述仲裁活动恢复现场正常办理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本次防控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附件: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适用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3.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 4.庭审参加人员承诺书 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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