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发布疫情防控第21号通告!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厦门市同安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2021〕第21号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同安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相关通告,相关执法部门对以下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一、拒不执行同安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未自觉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导致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二、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而拒不接受随访、医学观察的。
三、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以及居民离家外出进入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导,引发场所秩序混乱的。
四、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五、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了解询问时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导致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六、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或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损毁、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八、编造、转发、传播有关疫情防控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污蔑政府对疫情管控不力,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
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或者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通告。厦门市同安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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