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市民外出不佩戴口罩,对于这些行为,他们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何惩处措施?
厦门市司法局局长丁贤志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集聚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为有效控制我市正在发生的疫情,彻底阻断疫情扩散,厦门市、区两级政府已以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名义先后发出多份通告,依法采取了相关服务场所暂停营业、取消堂食、配合测温、出示健康码、公共场所佩戴口罩、配合流调及核酸检测、执行居家监测、隔离、治疗等多项疫情防控措施。这些措施既是在厦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也是有效控制疫情传播的有效手段。应该说,上述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得到了在厦单位以及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也起到了明显成效。而对于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相关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相关规定,对违反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将依法快速、从重处理。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在厦的所有单位和市民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我市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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