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我市制定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化跨岛发展,畅通在本地稳定就业生活的人员落户渠道,有序引导人口集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371号)及《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公综〔2020〕12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人才优先、岛外放宽,逐步放开”的思路,结合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吸引更多各类人才来厦就业创业,稳定已在我市就业的流动人口,改善投资创业环境,加快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三、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市外迁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户口迁移。 2.实施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优化部分落户政策、促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就业落户和其他规定等3个方面内容。 (一)“优化部分落户政策”。主要有五个方面政策措施,均为现有政策措施的补充完善。 1.吸引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落户,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为贯彻省级文件精神,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限制,增强人才吸引效应。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或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为弘扬正气,在现有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落户我市的基础上,增加获得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区级“劳动模范”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相应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3.吸引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落户。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降低年龄要求,由原年龄45周岁以下调整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同时增加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落户渠道。具体内容是:已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上述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4.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和产业技术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提供便利,取消家属随迁的年限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和产业技术人才落户后,允许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具体内容是:经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录用、招调的各类人才,或经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5.优化投靠落户,取消在厦落户年限等限制。一是将夫妻投靠要求中的夫妻结婚满5周年且被投靠人来厦落户满5周年(岛外满3周年)限制,调整为只需夫妻结婚登记时间满1周年;二是取消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要求父母结婚满5周年(岛外满3周年)和父母来厦落户满5周年(岛外满3周年)的限制;三是取消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要求被投靠子女来厦落户满5周年(岛外满3周年)的限制。 (二)“促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就业落户”。主要有两个方面措施: 1.吸引各种学历人员落户岛外,为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创造宽松条件。通过降低学历、年龄限制和社保缴交时限要求,吸引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落户岛外,为产业发展做好人才储备。具体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吸引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岛外。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本科学历(国家学信网可查询)毕业生可落户岛外。二是吸引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岛外。将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且连续在厦缴交社会养老保险1年”调整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具体内容是: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可落户岛外。三是吸引技工院校毕业生落户岛外。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可落户岛外。 同时,为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创造宽松环境。对普通外来务工人员,降低就业和缴交社保年限要求,以利于吸引外来务工人员到岛外就业安居。具体包含2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持有效居住证,且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或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可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二是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吸引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岛外,一是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岛外,二是授权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和火炬管委会开展自选动作,允许其根据各自区位及自身经济产业发展需要,自主制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政策。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和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符合区位发展需要的企业员工均实行统一标准: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续签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三)其他规定。为保证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使文件精神得以贯彻落实,《通知》明确了四点落户要求。 1.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市人社局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落户实施细则,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迁入人员社保审核工作;市统计局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市工信局负责制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申请操作指引;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和火炬管委会负责制定所属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实施细则并发布企业名单;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新落户适龄儿童就学统筹办法;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外来人员落户随迁、投靠落户等审核迁户手续。 2.为了堵塞政策漏洞,《通知》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厦委办发〔2017〕11号)等相关规定,完善对人员落户资格的审查,明确了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的记录。在落户办理过程中,经有关行政部门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完善“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解释。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依法办理本市就业登记且在厦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 4.完善“合法稳定住所”的解释。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拥有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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