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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勇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张某勇原系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公诉机关指控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0年4月,厦成高速A4 标段青新隧道工程施工开始阶段,原海沧街道青礁村村委会主任颜鸣秋(已被判刑)请求时任海沧街道党工委委员、海沧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驻该村工作组组长的被告人张某勇对其伙同颜小敏(已被判刑)谋取青新隧道洞渣的计划提供便利、支持,并允诺给予张某勇相应好处费。张某勇明知颜鸣秋伙同颜小敏等人以阻挠施工的方式逼迫隧道施工单位商请政府部门协调处理该洞渣归属,也明知颜小敏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海沧区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答应为颜鸣秋提供帮助。在海沧区政府应施工单位请求协调处理该洞渣归属过程中,张某勇违规履行驻村工作组组长职责,未如实报告颜鸣秋等人谋取洞渣的计划,故意不组织、参加青礁村集体会议研究洞渣处置方案,还利用职务便利,积极建议洞渣归青礁村村委会,并在颜鸣秋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的由侨生劳务队承接处置洞渣的介绍信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0年5 月11日,海沧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将洞渣确定给青礁村集体。被告人张某勇又以街道办名义为颜鸣秋对接施工单位处置洞渣提供担保。在张某勇的纵容、支持下,颜鸣秋顺利通过由其本人实际控制的侨生劳务队与施工单位对接,伙同颜小敏将洞渣出售牟利。2011年5月,颜鸣秋将部分洞渣收益作为好处费送予张某勇。
2·受贿罪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勇在担任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办事处党政办主任、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以及新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合议庭重点调查了被告人的退赃情况,向被告人释明了退赃是认罪认罚的组成部分,并要求被告人提出明确的退赃计划;庭审中,控辩双方还围绕着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合议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后,辩护人表示,家属将会在三天内完成退赃工作。本案将择期宣判。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深挖根治”的关键阶段,“打伞破网”是专项斗争的关键环节,为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结,巩固专项斗争工作的战果,我院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出击:
一、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区的部署要求上来,紧盯“两年根治”目标,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
二、集中力量依法严惩“保护伞”犯罪案件。针对本案,我院刑庭挑选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由刑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仔细查阅卷宗材料,认真分析、理清案件焦点,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无争议部分证据的固定等事项召集控辩双方交换意见,确保案件能够顺利审结。
三、严格把好审判程序关,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全面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积极引导释明,详细查明被告人是否知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四、为增强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我院与区扫黑办共同组织26名纪委监委干部、52名村(居)“两委”党员干部参与庭审旁听,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干部与群众守法意识,提升扫黑除恶斗争的威慑力;同时通过参与庭审,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
海沧公布扫黑除恶举报方式 举报有奖,最高奖励10万元;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举报事项
一、举报方式
举报邮箱:
xmgasaoheichue@sohu.com
xmshcqshb@sohu.com
举报信件地址:
厦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新华路45号,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海沧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1997号,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
举报电话:
1. 0592-110
2. 0592-2262190
3. 0592-6051750(24小时)
4. 0592-2262365(工作日)
二、举报有奖
厦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人民群众提供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线索所起作用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1.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奖励人民币5万-10万元;
2.属恶势力团伙的,奖励人民币1万-5万元;
3.属充当“保护伞”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3万元;
4.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的,最高奖励人民币1万元。
5.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举报线索认定有效后,一律按照奖励标准兑现奖金。
三、对举报人、举报事项等情况严格保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相关单位将对举报人、举报事项等情况严格保密。相关单位对举报人、举报事项等情况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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