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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
福建省医保局明文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在发放生育津贴的期间,单位不用支付员工工资。
单位虽然不用支付工资,但在此期间单位也要继续为其缴纳职工缴纳医疗(生育)保险,确保员工的医保待遇、生育待遇不受损害。
有些地市经办人可以直接帮员工查看生育待遇报销及申领情况,比如漳州。
需要代缴厦门医保社保,领取厦门市生育津贴的,可咨询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咨询电话:1864999002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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